国家政策
国家税务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现行政策
   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(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)免税资格认定。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,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。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。
 
  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,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,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,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,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,不得免征增值税。
 
  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,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,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、销、存情况,在购、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、验收单、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。
 
  扩展资料:
 
  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。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(不包括个体经营者)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,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:
 
  1、项目填写齐全、内容真实、不得涂改;
 
  2、票、物相符,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;
 
  3、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,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;
 
  4、应逐笔开具,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;
 
  5、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,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;
 
  6、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内开具;
 
  8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、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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